問題詳情

200 ( ) 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房屋扣抵稅額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3年內為之
(B)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必需高於原來出售價款
(C)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另以配偶名義重購,不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
(D)必須先賣後買方可為之。[所17之2]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1233
統計:A(33),B(245),C(44),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稅法-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相關規定、綜合所得稅十大類所得、自用住宅適用稅率

用户評論

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17-2條:「I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II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JJ】評論

現在可以按比例退回吧,沒答案?

Allan Pan】評論

現行房地合一下是採比例退稅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