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10號摘要: 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主旨: 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
【廖欣怡】評論
現在已改了哦釋字第705號(民國101年11月21日):財政部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已考上記帳士】評論
已修法=公共設施保留地.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才是現值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