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9193
統計:A(163),B(536),C(1958),D(87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整理如下: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40-3條)(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民事訴訟法§240Ⅰ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A)之論述正確。(二)民事訴訟法§240Ⅱ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B)之論述正確。(三)民事訴訟法§240-3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四)民事訴訟法§240-4Ⅰ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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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整理如下: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40-3條)(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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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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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民事訴訟法§240Ⅰ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A)之論述正確。(二)民事訴訟法§240Ⅱ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B)之論述正確。(三)民事訴訟法§240-3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四)民事訴訟法§240-4Ⅰ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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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整理如下: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40-3條)(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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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民事訴訟法§240Ⅰ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A)之論述正確。(二)民事訴訟法§240Ⅱ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B)之論述正確。(三)民事訴訟法§240-3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C)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四)民事訴訟法§240-4Ⅰ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D)之論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