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第 21 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第 26 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第 35 條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柯文容】評論
(B)旅館業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柯震冬】評論
旅館業。建築。當地政府。旅行業。跑來跑去。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