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y】評論
我國送存相關條款於〈圖書館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中明訂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的出版品皆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我國國家圖書館,依據前法第四條,為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Damaris】評論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岫湘】評論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湘】評論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