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35條(營運情況之報備)【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用戶】Ken Li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不管是不是BOT還是公民營的捷運公司,都是要依法行政,而依照大捷法政府單位不會直接參與營運,所以才必須另外成立捷運公司負責營運,所以基本上在捷運系統這一部分都是經營與管理是分開的。營運單位也才需要定期回報營運狀況給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