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yin】評論
主管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就下列事項,舉行預備聽證︰議定聽證程序的進行。 釐清爭點。 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變更聽證日期、地點與主持人。預備聽證的進行,應作成紀錄。【行政程序法第58條】
【陳致豪】評論
D選項的行程法61條很像比較少見
【pob.chiu】評論
預備聽證和再次聽證都是"得",而不是"應"考很多遍了!!!
【Gogogo】評論
(A)行程法58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日前,舉行預備聽證(D)行程法61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