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D)不能生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1685
統計:A(189),B(484),C(1740),D(257),E(0)
用户評論
【用戶】Romeo Y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用戶】哭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看試題來源,是在行政程序法的考題沒錯啊。雖然是法緒的XDDDD。但應該要「尊重」考選部,不能亂擺XDDD?
【用戶】廢柴大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什麼考選部?這不是經濟部聯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