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D)不能生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1685
統計:A(189),B(484),C(1740),D(257),E(0)

用户評論

【用戶】Romeo Y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用戶】哭雲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看試題來源,是在行政程序法的考題沒錯啊。雖然是法緒的XDDDD。但應該要「尊重」考選部,不能亂擺XDDD?

【用戶】廢柴大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什麼考選部?這不是經濟部聯招嗎?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