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A) 受禁治產宣告之人
(B)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之人
(C) 未結婚之18 歲高中畢業生
(D) 犯刑法侵占罪受3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經執行完畢滿5 年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9091
統計:A(11),B(0),C(19),D(4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test1、test1、不動產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