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a Chen】評論
複習:法律優位→消極依法行政
【Cathy Peng】評論
第 23 條(比例原則)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 24 條(公務員責任及國賠責任)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陳普考】評論
法寶雞
【Shelly】評論
還有其他什麼是特別保留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