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子】評論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布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乃著重於保護「個人的性決定自由」,認為經營性生活,個人得本其「自主權」自由決定,不容他人恣意予以侵害。此與傳統保護「健全性秩序、性風俗」的目的,在思維上已作修正。故立法體例上,如將妨害性自主罪章仍置於「社會法益」之類型當中,並不妥當。宜將其移至保護「個人法益(妨害自由罪章)」部分。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電腦編號】0990907【會議日期】99/09/07【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次別】 7【決議全文】丙說理由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目的,係考量該章所定性交、猥褻行為侵害之法益,乃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倘將之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不但使被害人身心飽受傷害,且難以超脫傳統名節之桎梏,復使人誤解性犯罪行為之本質及所侵害之法益,故將之與妨害風化罪章分列,自成一章而為規範。決議: 採丙說。 散會 主席:楊仁壽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松岡洋子】評論
但我上次選"個人"、錯!!這次記取教訓,選"社會"、又錯!!!!=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