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Jou】評論
三十八、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四)下列案件應予個案管制或處理:1、經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展期案件。2、逾處理時限30日以上尚未結案案件。
【陳蓉儀】評論
.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須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每週提報1次,並予紀錄這與樓上(四)是講一樣的東西嗎?
【goga】評論
三十八、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 (一)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每週提報 1次,並予紀錄,如 逾處理時限30日時,應即提請專責管制單位作個案分析。 (二)掌握全機關陳判未結案件資料,定期對陳核至首長、副首長 及幕僚長等尚未批核案件之停留日數及件數進行統計並分送 轉陳參閱,俾提醒加速案件陳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