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時,下列何者不合規定?
(A) 重型機車載物不得超過八十五公斤
(B) 載物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
(C) 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D) 載物長度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0213
統計:A(181),B(18),C(16),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嘉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A)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B)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D)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四、(C)附載坐人不得側坐。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