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進選】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94條詢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typhoon995】評論
回五樓:依形訴法100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dece.tw】評論
(A)若只是詢問人別,不須丙同意。§100-3Ⅰ②(C)應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100-1Ⅰ(D)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