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立】評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陳耀乙】評論
法條已經修正定義,本題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