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在武器對等、保障人權等原則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對於強制辯護已有完善的規範,司法警察(官)偵查時,對下列何種未經選任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A)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B)具原住民身分者
(C)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D)檢察官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2657
統計:A(46),B(423),C(36),D(22),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C,修改為B

Iamayuki感謝阿與】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介肥】評論

偵查中的強制辯護是精神障礙&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