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波波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負擔與條件的區別:負擔負擔會跟在「授益處分」後面,例子:准許德國人甲在台灣居留,但不得就業。↑准許居留乃為「授益處分」,跟在後頭的「不得就業」即為負擔。條件條件乃為「不確定事實」,例子:待國際油價漲幅超過五成時,原處分所訂之給付使得發給。↑「漲幅超過五成」,表示「現在還沒漲」,不曉得何時會漲,所以屬於「不確定事實」本題判斷:「當事人將其所有土地無償過戶給地方自治團體」就是不確定的事實,要等到這件事情真正完成後,才會生效。另外補充:解除條件與停止條件的區分: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已生效,條件完成,失去效力)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未生效,條件完成,發生效力)(本題即為停止條件)我自己覺得這兩種比上面容易搞混,想了一個口訣:失解發停(師姐大發雷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