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回答此問題必須先理解"意思實現",所謂"意思實現"是指"要約"成立之後,買方未經過將承諾送達賣方的過程,而是直接以行為直接表示願意接受邀約之意而成立的契約行為.契約的成立有許多方式(ACD),唯有其相互關係具備時才被視為契約成立,然而"意思實現"則是另一種不需經過具備相互關係就能成立契約,即未經過"承諾"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以行為做為表示,這是一種最直接,最具體也最強烈接受邀約的契約,例如:甲在兜售商品(邀約),乙未經過任何表示(未承諾)而直接掏錢給付並領取該商品離去(意思實現),就是一種無承諾而以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買賣契約,因此意思實現不需要與承諾合致,而此契約亦被視為成立.
【雷尼雅】評論
§153當事人(1)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2)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3)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4)要約交錯—ex甲願意以10萬元購買乙的中古車而寄信給乙,而乙同時發出信函願意以10萬元出售自己的中古車給甲(5)意思實現-§161Ⅰ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Ⅱ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Ex 向旅館預定房間 習慣上 除有反對之表示外 即無代旅館之承諾 資料來源:程怡法學大意
【詩偉】評論
交錯要約:我願意(合致)賣你手機、你也願意(合致)給我錢意思實現與承諾合致:我直接拿起雜貨店的飲料起來喝,就代表我要買了。不用在跟老闆多說什麼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