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3 個月
(B)4 個月
(C)5 個月
(D)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721
統計:A(53),B(2),C(0),D(170),E(0)

用户評論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法院組織法第 82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n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n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n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官暫代職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推事之代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