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用戶】葉香君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4 條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義務人未成年的話,管收法定代理人。比如賺了很多錢的童星欠稅不繳的話,管收星爸/或星媽。畢竟小孩再會賺錢,實際上在管錢的還是大人,管收大人倒挺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