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我國俗稱之「勞動三權」,一般係指團結權、集體協商權(或稱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其具體內容為:組織工會或加入工會的「勞工團結權」;與雇用者交涉有關勞動條件訂立勞動協約的「團體交涉權」;勞工爭取主導地位以罷工、怠工、圍堵等各種團體行動,對資方施壓的「團體行動權」。根據學者的研究,此一勞動三權的提法,應是因襲自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依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享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就實質的權利性質而言,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其實只保障兩種權利,即團結權與團體行動權,至於團體交涉權(即集體協商權)其實不過是團體行動權的例示而已;但因此一權利極為重要,故特別予以明文列舉,以突顯其重要性,但卻仍然不失其作為團體行動權之一的本質。
【王韻雯】評論
團結「團結」起來「協商」橋不成就「抗爭」
【孫燕華】評論
勞動三權是一(爭議權)團(團結權)人在協商(協商權)
【Chia-Chi Kuo】評論
6樓是否團結「團結」起來「協商」橋不成就「抗爭」改成團體「團結」起來「協商」橋不成就「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