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哪一項敘述不屬於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當中所規定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A) 學生各項能力現況
(B)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C)學生行為輔導記錄
(D)學年教育目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2286
統計:A(4),B(80),C(727),D(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聽力損失程度的分類標準、特推會設置辦法(民100)、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用户評論

阿萱】評論

第 9 條 名  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