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所得稅法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減除下列那些項目?
(A)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B)已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扣除之虧損
(C)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
(D)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5698
統計:A(112),B(21),C(7),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祭祀公業之當事人能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稅率、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Abb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66之9條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66-9條第2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