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sh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5條本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性騷擾申訴案。申評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員中遴派兼任之。前項委員人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與專家學者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期之日止。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評會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員派兼之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