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成功-必勝】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 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此為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A)迴避義務 (B)忠實義務 (C)保持品味義務 (D)保密義務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3等行政法#49382
【寂寞行星】評論
公服法14-1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Wen-Hua Che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保密義務)Ⅰ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Ⅱ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 (離職後兼職之限制)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之1 (違反兼職之懲處)Ⅰ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Ⅱ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Jia Yu Liu(已上】評論
我補充一下關於「國家機密」的保存,是有分年限的(在第11條,但我一併補充),因為我在其他考題偶爾會看到(雖然不多,但摩友可以稍微注意一下)。主要規範在《國家機密保護法》:§4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7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款所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