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評論
憲法第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Lookingbruce】評論
人民受到公務員違法侵害,除公務員本身受罰外,人民可另請求國家賠償,但這是指政府和人民間的損害賠償關係.至於政府再轉而向公務員求償是另一種關係,並沒有直接相關,不應該是"公務員負國家賠償責任",這樣出解有點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