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姓謝】評論
社會立法時代的基本精神為「法律社會化」,表現在兩個面向:(一) 由個人主義趨向社會本位的法律(即兼顧社會利益):社會本位的法律除尊重個人權利,也兼顧社會利益,要求個人行使自由權利時也應盡其社會的義務。(二) 由消極的依法行政趨向積極的社會行政(政府應負起推動社會福利責任)。(1)政府應負起主動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政策的責任,人民有權向政府主張各種「社會權益」。(2)是以政府透過「委任立法」的行使擴大行政權的範圍。國家權力擴張的結果使私法大受影響而形成「私法之公法化」,此即法律社會化的意思。社會立法時代的特徵:(一) 由所有權絕對自由趨向「所有權包括義務」。(二) 由契約自由趨...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近代民法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但是,鐵路,汽車,飛機等高速交通工具的發展以及礦業,電力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或者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體,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失存在技術上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過失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放棄了對受害者的救濟。因此,超越過失責任主義,承認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立法在逐漸增加。在特別法領域中,如僱傭者的事故補償責任,礦難賠償責任,核事故責任等方面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另外,機動車駕駛責任雖然接近無過失責任,但實質上屬於一種中間責任。此外,在公害方面,無過失責任主義的適用尚在探討過程之中。
【chu】評論
「由主權觀念趨向公務觀念」是什麼意思??
【humpack】評論
「由主權觀念趨向公務觀念」就是治理那章節所講的「從統治到治理」。意思是以前國家是高高在上統治人民,國家是統治者,人民是被統治者,主權是國家管轄範圍內最高的權力,任何人必須服從國家。現代則是國家是人民的夥伴,跟人民的關係是平起平坐,國家是服務人民的公家機關而不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PS: 16世紀法國政治科學之父布丹提出「主權理論」,主權被定義為國家管轄權之中最高的權力。之後的洛克、盧梭、霍布斯、黑格爾...等思想家,對於「最高權力」提出不同見解,有些人認為主權歸屬於人民、有些人認為主權歸屬於君主、有些人認為主權屬於國家這個公法人,通通都有「國家由上而下統治人民」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