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lalaroffy】評論
100年11月30日修正的國民教育法中年齡沒有更動,仍是六至十五歲的國民
【hsmay】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幾歲止?
【黃少司(3Q阿已考上)】評論
未受國民教育的是15歲中輟生是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