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汽車駕駛人犯了下列何種罪,經判決罪刑確定,則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故意殺人、搶奪、恐嚇取財罪
(B)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妨害性自主罪
(D)妨害自由罪
(E)犯竊盜、詐欺、贓物等罪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非常困難0.1
統計:A(34),B(20),C(32),D(25),E(20)

用户評論

excelsior】評論

(E)為職業期間,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積沙成塔】評論

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7條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