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夏天】評論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https://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95361E84D2038BD&sms=269B2A0B3B272499&s=396C7AB2C22C7A16
【-3-】評論
我想問B欸因為企業不管有無過失都不是要負責嗎?不然怎麼會叫無過失責任?就算能證明無過失,只是得減輕,不代表無責任啊@@
【77】評論
回應8樓就像吸菸會導致癌症一樣,都跟消費者說吸菸對健康有危害哦,消費者仍吸菸。那企業需要負責嗎?賣菸的早就賠錢賠到都倒光光了吧。
【小小兵】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