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稅捐稽徵法對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得在一定處罰金額內處以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一定比例之罰鍰。前述之一定處罰金額(新臺幣)與一定比例分別為:
(A) 500 萬元與 3%
(B) 100 萬元與 3%
(C) 500 萬元與 5%
(D) 100 萬元與 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Ula Beaty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四條(99.1.6.修正)(未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之處罰)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