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Chen】評論
第 10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黃 泰益】評論
好怪的規定,他沒有學籍要向哪所師培學校申請?
【Irene Chang】評論
我同事念美國大學的學歷並修畢規定的中學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他向 (D) 外交部 申請承認學分 ,未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