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異議結果已無救濟管道
(B)利害關係人不得提出
(C)聲明異議提出後,執行機關應停止執行
(D)聲明異議應於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0839
統計:A(177),B(87),C(504),D(69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Tang】評論

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z1991088】評論

筆記: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朱八】評論

請教三樓條文為何?

Sophia戶政四等~上榜】評論

請問a的法條在哪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