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yo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附加說明101.9.27起放寬居住者定義:1、境內有住所,但居留天數未滿31天為非居住者。 2、境內有住所,居留天數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中心仍在境內為居住者。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