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agle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考生請留意,依現行法規(106.6.14),選項(B)也錯誤!(A)現行法規第14條(B)現行法規第3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教育實習已併入教師資格檢定!(現行法規第10條)(C)舊法第8條: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現行法規則沒有明文規定(D)現行法規第2條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 第10條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Eagle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考生請留意,依現行法規(106.6.14),選項(B)也錯誤!(A)現行法規第14條(B)現行法規第3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教育實習已併入教師資格檢定!(現行法規第10條)(C)舊法第8條: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現行法規則沒有明文規定(D)現行法規第2條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 第10條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