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NI】評論
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第 89 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Kevin Leio】評論
《動機錯誤》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