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公職人員涉及那些人之利益時應予迴避?
(A)已訂婚並共同生活之未婚妻
(B)舅舅
(C)姊姊擔任監事之非營利性社團事業
(D)祖父財產之受託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7012
統計:A(83),B(30),C(22),D(22),E(0)

用户評論

小花兒】評論

請問各位大大,答案為什麼是A?未婚妻是家屬嗎?

a178885886】評論

第 3 條 (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A)『共同生活』之家屬,包含未婚妻(反推,非共同生活,則不是,因此就算未登記結婚,只要有共同生活即可)。引用『民法』條文也可解第 1123 條 第 3 項 (家長與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B)舅舅是『旁系血親三親等』,不用迴避!(C)姐姐擔任『非營利』監事,可以!(D)是『配偶』的受託人需要,配偶以外受託人,則不必(反推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