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A) 醫師為割盲腸而開刀 屬 "業務上正當行為 (刑法, 22條)" (B) 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滅火器 屬 "緊急避難 (刑法, 24條)" (C) 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尚須具備下列條件才可主張免刑) 1.須共同具有自殺的決意。 2.須有互相謀議的事實。 3.同謀者須具有普通辨別事理的能力。 (D) 逮捕現行犯送至警局 屬 "現行犯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夏小森】評論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有某種原因存在,使得刑法不加以處罰,「阻卻違法事由」例,阿財為了避免小男孩的生命受到損害,在緊急的情況下砸碎車窗,這是不得已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是不加以處罰的。故阿財可以主張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