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Gau】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符合各該法令規定之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51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