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Gau】評論
第 33條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林佳霖】評論
果然還是得寫考題才知道法規漏看了那些@@...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33 條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