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私立學校法」第1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董事?
(A)教授
(B)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C)教師
(D)建築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8542
統計:A(16),B(823),C(160),D(128),E(0)

用户評論

貝貝✨】評論

可是我查16條是: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應該是這條吧~~~第 29 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Nickwei】評論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參考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3201&ctid=96&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