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國籍法 第 14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五、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回復國籍者在我國居住期間之刑事案件紀錄。但未滿【十四歲】者,免查。...
【bruce jet】評論
重點在 "刑事"兩字 14歲以下 免責
【11235813】評論
1F法條名稱還貼錯,是國籍法施行細則zzz
【lain13413】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業於106.06.08修正發布,條次已變更為細則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