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第 27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最佳解!黃佳慧 研一下 (2011/10/28 15:58):讚26人讚! 訴願法第32條 不得超過3人(委任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 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行政程序法第24條 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行政程序法第27條 1人至5人(當事人之選定或指定)行政訴訟法第29條 1人至5人 (當事人之選定或指定)訴願法第第22條 1人至3人(選定代表人)
【Yue-wen Chen】評論
選太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