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Judy】評論
三年評鑑一次
【顧庭瑄】評論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原條文第二項第七款所定「嚴重情緒障礙」之類別,無法含括注意力缺失過動症,爰修正為「情緒行為障礙」,俾包含情緒及行為任一或二者均具之障礙情形,以期周延。
【張瓅文】評論
特殊教育評鑑 改為四年評鑑一...
【阿姆】評論
【特教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