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13年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有哪些新措施?
(A) 將「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B) 主管機關對於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至少每兩年辦理一次評鑑
(C) 特殊教育服務對象向下延伸到兩歲
(D) 為落實融合教育,各直轄市、縣(市)應逐年裁撤特殊教育學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7193
統計:A(80),B(12),C(386),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

用户評論

Judy Judy】評論

三年評鑑一次

顧庭瑄】評論

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原條文第二項第七款所定「嚴重情緒障礙」之類別,無法含括注意力缺失過動症,爰修正為「情緒行為障礙」,俾包含情緒及行為任一或二者均具之障礙情形,以期周延。

張瓅文】評論

特殊教育評鑑 改為四年評鑑一...

阿姆】評論

【特教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