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乙竊取甲的車輛,得手後,由丙尋找管道將該車輛銷售出去。乙丙二人應如何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A)乙丙的行為,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乙丙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乙丙的行為,構成幫助與被幫助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丙的行為,分別構成不同的侵權行為,應個別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2371
統計:A(37),B(3),C(13),D(40),E(0)

用户評論

張水】評論

求解  感謝@@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這題是實務與學說上的爭議問題根據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一同。(第一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第二項)爭議點在於行為之共同性:實務採須有意思聯絡學說採不以有意思聯絡依題意應該是符合行為之共同性!!!但是實務上又給你不同的答案Q:然竊盜、牙保、收受、故買贓物之人間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A:1.實務見解為否定:也就是上述行為各自對被害人成立侵權行為2.學說及通說為肯定:上述各行為人不但有意思聯絡,也有因果關係,所以應該為共同侵權行為考測驗題時,應以實務見解為主,所以採否定說,也就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