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婷】評論
公共債務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二、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Kate Shih】評論
中央政府之公共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張峻瑋】評論
公共債務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二、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uu】評論
已修法現為第4條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