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下列何種情況,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證人現為被告之弟弟
(B)證人恐因陳述致其男友受刑事追訴
(C)證人為醫師,就其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之事項受訊問而未經本人允許時
(D)證人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6842
統計:A(10),B(318),C(20),D(1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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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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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1條 (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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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2條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