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derson Flo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沒注意到是95年的.. 現在五點剩下兩點了..(民98)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2.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用戶】Perrine Ch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制定修正】民國98年10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第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