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下列何者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所負責辦理的事項?
(A)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B)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C)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2618
統計:A(29),B(657),C(30),D(6655),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局

用户評論

【用戶】Anderson Flo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沒注意到是95年的.. 現在五點剩下兩點了..(民98)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2.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用戶】Anderson Flo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 樓上有點法條有點小錯,是(民98)特殊教育法第六條 !!

【用戶】Perrine Ch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制定修正】民國98年10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第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