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9有關集會遊行之性質,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對集會遊行採法律保障主義
(B)集會遊行係言論自由的延伸,可認為係集體的言論自由權
(C)對集會遊行之限制,應以行政命令為之,以求其迅速
(D)對主張台灣獨立之集會,應不予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1549
統計:A(29),B(84),C(1),D(3),E(0)

用户評論

《照著做,成功擠進國考窄門】評論

請問A哪邊錯? 是因為憲法保留不是法律保留?B: 不是集會結社自由? 怎麼變言論自由

胡愛晏】評論

綜上可知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所列不予許可之事由,或過於抽象而無實質意義,或牴觸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集會自由之旨意,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要求亦有未符。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集會、遊行之申請應向警察機關為之,而警察機關又是維持集會、遊行秩序並依法得將違反集會遊行法規定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機關。在目前的警察體制下,極易為經由選舉而執政之政黨所利用,以干預人民集會之自由。自人民之立場言,集會之申請經拒絕以後,雖可申復,然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即欠缺正當法律程序為之救濟。為使國民能機會均等參與公共事務,國家必須積極制定相關制度,保障人民之表現自由,公意政治方能實現。集會遊行法採取事前許可制,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自屬牴觸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