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再審之事由?
(A)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C)當事人之代理人曾犯刑事上之罪
(D)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3333
統計:A(4),B(5),C(61),D(5),E(0)

用户評論

Jia Min Jhang】評論

第 273 條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n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n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